通元计划第1401期
重要须知
1、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2、本产品适合于有投资经验私人银行级客户和机构客户,私人银行级客户要求其投资前的金融资产(存款、理财产品余额及基金市值)合计不少于600万元;
3、本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本理财产品的任何预期收益、预期最高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4、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郑重提示: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及预期收益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5、在购买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第一部分--理财产品风险评级 Ⅲ级
风险评级 |
风险程度 |
适合的投资者 |
Ⅰ级 |
低 |
保守型 |
Ⅱ级 |
较低 |
稳健型 |
Ⅲ级 |
中 |
平衡型 |
Ⅳ级 |
较高 |
成长型 |
Ⅴ级 |
高 |
进取型 |
(注:本评级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1. 低风险产品:各种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或者保障本金,且预期收益不能实现的概率极低的产品;
2. 较低风险产品:产品本金亏损的概率较低,且预期收益不能实现的概率较低的产品;
3. 中等风险产品:产品本金亏损的概率较低,但预期收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4. 较高风险产品:产品存在一定的本金亏损风险,收益波动性较大;
5. 高风险产品:产品本金亏损概率较高,收益波动性大。
第二部分-- 理财产品基本条款
产品名称 |
信通理财-通元计划第1401期 |
信通理财-通元计划第1402期 |
信通理财-通元计划第1403期 |
产品编号 |
TU1401 |
TU1402 |
TU1403 |
产品类型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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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流动性 |
封闭式理财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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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及收益币种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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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规模 |
2亿元,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有权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产品最终规模以银行实际募集的资金数额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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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编号 |
TU1401 |
TU1402 |
TU1403 |
认购起点金额 |
10万元人民币,以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
50万元人民币,以10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
300万元人民币,以10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
单个客户认购上限 |
49万元人民币 |
290万元人民币 |
1000万元人民币 |
最高预期年化收益 |
7.3% |
7.5% |
7.8% |
募集期 |
2014年5月22日-2014年5月24日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保留延长或提前终止产品募集期的权力。如有变动,产品实际募集期以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公告为准。募集期结束,停止本理财产品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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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期限 |
365天,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本产品最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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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划款日 |
2014年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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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成立日 |
2014年5月26日 如产品认购期提前终止或延长,实际成立日以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实际公告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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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到期日 |
2015年5月26日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有权行使提前终止权和延期终止权,若确需行使,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将另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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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到账日 |
产品到期日、提前终止日或延期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T+3)内将本金和收益划转到投资者指定账户,逢节假日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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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 |
产品起息日至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之间的中国规定的法定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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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期 |
理财产品到期或提前终止至理财资金返还到帐日为理财产品清算期,清算期内资金不计付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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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支付方式 |
产品投资期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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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息基础 |
实际存续天数/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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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息单位 |
每一万元为一个计息单位,每单位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理财计划自成立日起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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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向 |
100%投资于中融-融商1号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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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评级 |
我行对本理财产品的内部评级Ⅲ级(风险程度中等,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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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客户 |
经我行风险评估,评定为平衡型、成长型和进取型的合格个人投资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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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方式 |
投资者可在我行各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办理购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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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期 |
理财产品到期或提前终止至理财资金返还到账日为理财产品清算期,清算期内资金不计付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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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缴付 |
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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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
我行将按照合同约定在官方网站www.4001961200.com公布本理财计划的资金募集和清算等相关信息,不向投资者提供对账单。 |
第三部分--理财产品属性
投资标的说明 我行通过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委托中融信托成立资金信托,并用该信托资金联合招商银行向深圳市桦浩泰实业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本理财资金100%投资于中融-融商1号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风险控制措施 (1)本项目担保方式为股权质押,以深圳市桦浩泰实业有限公司及深圳市永长润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作质押担保。 (2)深圳市永长润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永晋盈投资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理财产品认购 1、认购期:2014年5月22日至24日 2、资金归集日:2014年5月26日 3、认购期结束,如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且经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客户提供本理财计划,则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计划不成立;如理财计划不成立,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将于2014年5月28日前将已认购资金解除冻结。 4、认购撤单:认购期内允许认购撤单。 产品到期和提前终止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理财资金在到期/实际终止时,一次兑付。在投资存续期内,客户没有提前终止权。在出现因产品涉及融资机构提前还款或信用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信托财产必须提前收回时,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有权在任何时间提前终止本产品。 收益测算依据 本产品收益=投资收益-相关费用。 相关费用: 1、投资管理费:本期投资管理费率为3.93%(按实际情况确定)。计算公式为:投资管理费=理财资金总额×投资管理费率×实际理财天数÷365。 2、理财资金托管费:本期理财资金托管费率为0.02%。计算公式为:理财资金托管费=理财资金总额×理财资金托管费率×实际理财天数÷360。 3、券商资产管理费:本期券商资产管理费率为0.05%。计算公式为:券商资产管理费=理财资金总额×券商资产管理费率×实际理财天数÷365。 4、信托计划管理费:本期信托计划管理费率为0.2%。计算公式为:信托计划管理费=理财资金总额×信托计划管理费率×实际理财天数÷365。 银行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对本理财产品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投资者对此无异议且同意在上述情况下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在发生信用风险或其他风险等各种投资风险的最不利的情况下,投资人可能损失全部本金或收益,同时可能导致理财收益延期支付。此种情况下,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会依照有关法律约定或合同约定向有关责任方行使追索权。 税收规定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不承担代扣缴相关税费的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质押及理财产品持有证明规定 本产品不可开立理财产品持有证明,不可办理质押贷款。 追索条款 若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信托产品到期不能全部偿付,则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首先将信托公司已偿付的本金按比例支付给投资人;差额部分由信托公司向相关责任人索赔,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在收到信托公司索赔获得的本金后7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进行相应支付。 产品收益及风险示例 在不发生信用风险及其他风险的情况下,投资人可按照本产品约定的收益计算方法得相应的投资收益。 1.投资人预期投资收益计算公式 每计息单位理财收益=计息单位×理财计划到期年化收益率×产品实际存续天数÷365; 理财收益=认购份额÷计息单位×每计息单位理财收益; 每计息单位理财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 2.投资期实现预期收益情景举例: 如:产品顺利到期,实现预期年化收益率为7.8%,投资人购买300万元,则: 每计息单位理财收益=10000×7.8%×365÷365=780.0000元 理财收益=3000000÷10000×780.0000=234000.00元。 3.投资期未实现预期收益情景举例: 如:产品提前终止使得实际存续天数为90天,实现年化收益率为5.0%,投资人购买100万元,则: 每计息单位理财收益=10000×5.0%×90÷365=123.2876元 理财收益=1000000÷10000×123.2876=12328.76元。 (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最不利的投资情形:投资者无法收回投资本金。 在发生信用风险或其他风险等各种投资风险的最不利的情况下,投资人可能损失全部本金或收益,同时可能导致理财收益延期支付。此种情况下,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会依照有关法律约定或合同约定向有关责任方行使追索权。 第四部分--
理财产品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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